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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诱导消费、禁止炒作主播收入,文旅部新招规管网络表演!
发表时间:2021-09-03 09:18:47来源:网络

近年来,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但一些经纪机构的不良行为,助长了网络直播乱象滋生。9月2日,文化与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管理精细化,经纪机构要持证上岗

《办法》所称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行业内俗称“MCN机构”“主播公会”,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相较传统演出经纪服务大多1对1甚至是多对1的线下服务模式,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因行业自身特性,大多是1对多的线上服务模式,有的甚至是1对上百、上千。为保障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质量,《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同时,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也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主播脏话连篇、诱导充值?经纪机构也要担责!

《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加强对签约表演者约束并加强对表演者的教育培训。

其中,在加强对签约表演者约束方面,《办法》提到,当前表演者对用户采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消费行为多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者此类行为的管理,明令禁止。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同时,对于粉丝数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共同加强对粉丝群体的引导,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

此前,有家长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孩子观看游戏直播时经常受到主播“爆粗口”等不良行为的影响。对于部分主播出现的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办法》亦规定经纪机构对表演者负有加强教育培训的义务。

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

对于违法违规的表演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相关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等措施。

《办法》规定,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责任编辑:王文韬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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