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普 > 正文
防疫期间,什么情况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29 10:05:18来源: 法制日报

发热后仍外出就餐、

邀多人打麻将……

最近,

有这么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的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显示,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遵守防疫规定,

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但涉事人却“揣着明白装糊涂”,

不仅是缺失公德心那么简单,

而是严重触犯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必须付出法律代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涉事人旅行途经中风险地区,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后不主动报告,依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造成多人确诊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上述确诊患者种种行为表明,他们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持侥幸心理,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反面教材不是个例。

当前,

国内出现多点散发本土疫情,

防疫之弦不容丝毫松懈。

然而,

少数人依然抱着倦怠和侥幸意识,

缺乏法律意识与规则意识,

把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当成“小事”,

殊不知,防疫无小事,

一人任性,全城“受累”。

除了上述案例,

还有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

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擅自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

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法报君说: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北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査。

法报君说: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银河早市一名女子不配合疫情防控,还将小坝镇防疫工作人员抓伤。接到报警后,当地民警立即出警。在依法传唤张某时,张某辱骂、脚踢出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报君说: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

不实信息

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内容为“转:包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我市确诊3例,已报国家卫健委,估计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大量传播。目前,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武某某、贺某某已被依法查处。其中,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贺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报君说: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逃避正常检查

自今年8月起,李某多次要求他人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目前,李某已被北京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报君说:

核酸检测是加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勿因贪图方便就去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而且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王文韬  审编:admin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在线(域名:GYZX.NET.CN)”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GYZX.NET.CN,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GYZX.NET.CN”。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GYZX.NET.CN)”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在线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

  1. 字号加大
  2. 字号减小
  3.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