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毒 > 正文
他说贩卖的“上头电子烟”不是毒品,而是“三无产品”……判了!
发表时间:2022-04-24 09:19:39来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披着电子烟的外衣

实际却是侵蚀生命的毒品

一名少年为谋利铤而走险

在他人指使下

贩卖“上头电子烟”

4月20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宣判

今年17岁的小江毕业后辍学在家,整日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交了一些吸毒人员。2021年9月,小江在某酒吧玩的时候,第一次接触到“上头电子烟”。体验之后,小江对其产生了兴趣,后来得知这种“上头电子烟”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毒品,但是小江并没有因此而止步。

2021年9月4日,他看到朋友冯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上头电子烟”,觉得这是一个挣钱的路子,便在冯某的指使下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分7次送到一些吸毒人员手中。

2021年9月6日,就在小江准备继续贩卖“上头电子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上头电子烟”中的成分,属于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刑事诉讼过程中,小江起初辩解他没有犯法,只不过所送的电子烟是“三无产品”而已,并非什么毒品。经其辩护律师释法后,小江再也无法隐瞒,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4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受他人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上头电子烟”是指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的电子烟,吸食易上瘾,且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等症状,过量吸食还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国就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按毒品管制。这就意味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此案系大庆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销售“上头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卖还是买,都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文韬  审编:admin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在线(域名:GYZX.NET.CN)”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GYZX.NET.CN,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GYZX.NET.CN”。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GYZX.NET.CN)”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在线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

  1. 字号加大
  2. 字号减小
  3. 打印